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
一方购房双方还贷
2006年5月,小郭为结婚购置了一套商品房,他为此付了10万元首付款,又向银行贷了36万元。2006年12月小郭与妻子结婚后,二人开始共同偿还月供。今年初,二人婚姻亮起红灯,双方同意离婚,但却在房产分割问题上产生争执,小郭的妻子认为这套房屋她也有份,要求小郭按房屋目前市值的一半给她补偿。小郭则认为首付是他付的,还贷的大部分钱也是他挣的,妻子的要求不公平。
律师分析首先,由于购房合同是小郭婚前与开发商签订的,首付也是在婚前交的,依照《物权法》,"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、变更、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,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,自合同成立时生效;未办理物权登记的,不影响合同效力"。小郭婚前签订的转让房屋物权的合同已生效,虽然未拿到房产证,但房产证的颁发也是依据这一合同,所以小郭是房屋的实质权利人,房屋是小郭婚前的个人财产。
至于还贷问题,可视为小郭的个人债务。虽然是夫妻共同还贷,但还的是小郭的个人债务。另外,关于房产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主要看小郭夫妻从主观上是否为获取"收益"为目的来考虑。由于离婚时双方只有一套房产,很明显该房产是为了居住而不是获益,因此房屋的自然增值部分,小郭妻子也无权取得。所以,小郭无须支付妻子房屋市值一半的补偿款,但应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银行所偿还的贷款数额的一半返还给她。
婚前购房父母资助
2008年,市民徐女士的女儿与相恋两年的男友喜结连理。由于男方家经济条件一般,徐女士夫妻便为女儿女婿提供首付买了一套商品房,由小两口自己还贷。购买时,房屋登记在徐女士的女儿名下。现在,小两口正闹离婚,为房产分割的事情,徐女士来到律师事务所咨询。
律师分析按照规定,当事人结婚前,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,该出资应被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。因此,徐女士夫妻提供的首付款应视为对女儿的赠与,是女儿婚前的个人财产。由于房屋登记在徐女士的女儿名下,房屋视作是其女儿的个人财产,离婚时,女方应当返还男方二人共同偿还银行贷款数额的一半。
甲方购房乙方装修
2007年3月,女青年小陈和小王喜结连理。同年6月,小陈父母出资在太原市购买了一套价值40多万元的商品房给小两口,产权归在女儿名下。今年,两人打算离婚。小王提出房子的装修费用全部是他承担的,房子应算夫妻共同财产,应该平均分割。
律师分析婚后父母出资购房,产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情况,从社会常理出发,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,这部分出资应认定为受赠子女个人所有;若房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,一般认定为向双方的赠与,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。装修是对房屋的添附,不能作为房屋的份额进行分割,离婚时,小陈应返还对方这项费用。
三方出资婚后购房
2004年5月,家在外地的芳芳与男友小张步入婚姻的殿堂,由于双方家庭经济条件都不好,二人租房居住。2005年,二人用芳芳父母给的5万元和小张家里给的7万元作为首付款,又贷款28万元买了一套商品房。虽然有了房子,可二人却疏远了,分居一年后,二人协议离婚,可房子如何分割却成了难题。
律师分析双方的家长对他们的资助是在婚后,又是购置给二人居住的,并没有明确赠与自己子女的意思,是对双方的赠与。小两口的贷款月供也出自共同的家庭收入。所以,该房屋属于他们的共同财产,离婚时,可按各自一半份额分割,同时对银行的债务也应对半承担。
魏海渊律师最后指出,财产问题是婚姻中不可回避的问题,男女双方若想做到"好合好散",最好是及早对婚前或者婚内财产进行公证或者明确约定,以免婚姻走到尽头时因为财产问题纠缠不清而造成离婚"拉锯战",或更大的伤害。